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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恋恋山城小区30号楼000107、000207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怀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女,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安市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明星小镇。
法定代表人:鲁晓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宁安市职业教育中心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井楠,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安市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108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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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孙媛媛
审判员 张继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凯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