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安市宁安镇鑫旺保温材料厂、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4执1321号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宁安镇鑫旺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宁安市第三粮库院内。
经营者:郭丽娟,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长安街二塑综合楼3单元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怀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安市鑫旺保温材料厂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宁安镇鑫旺保温材料厂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4执1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林
审判员  白云
审判员  鲍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