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执511号之一
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怀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
法定代表人:岳丁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黑10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诉讼法xxxxx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3.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4.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5.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xxxxx元。
本院认为,诉讼费的缴纳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伟东
审 判 员 初长青
审 判 员 王金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煦开
书 记 员 张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