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安市职业教育中心、牡丹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执异41号
异议人:宁安市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明星小镇。
法定代表人:鲁晓峰,校长。
申请执行人:牡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小区6-6-202。
法定代表人:张宇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宁安市峦峦山城小区30号楼。
法定代表:刘怀英,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渤海镇振兴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岳丁武,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牡丹***木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宁安市职业教育中心对本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过程中,宁安市职业教育中心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宁安市职业教育中心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安市职业教育中心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刘星源
审判员  常伟娜
审判员  王 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