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执445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牡丹***木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怀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
法定代表人:岳丁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10月12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03执44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伟东
审 判 员 初长青
审 判 员 王金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煦开
书 记 员 张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