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636号
申请人: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方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244X3。
法定代表人:钱利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锋,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百合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5488008N。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13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熹
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陆偲杰
书记员崔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