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164号 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6.88元,减半收取1848.44元,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郭 齐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