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1576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大浦方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244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燕海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信中北街16号院6号楼3层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MA0047D2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燕海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燕海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以双方纠纷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向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