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754号
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大浦方钱村(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244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村、***村,规划绿能路以东(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49267090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