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02民初289号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宇生模板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02MA147UE957。
经营者:***,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白山市浑江区宇生模板租赁部负责人,住白山市浑江区,电话号码:139XX******。
被告:江苏省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电话号码:136XX******)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宇生模板租赁部与被告江苏省宜兴市得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宇生模板租赁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白山市浑江区宇生模板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白山市浑江区宇生模板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