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121执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
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志娟,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80元至林周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专户,账户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多吉次仁
执行员 丹增热结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扎西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