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121执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坚才,男,1969年2月8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
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志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坚才与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41.64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41.6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丹增热结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扎西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