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121执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8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
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829633。
法定代表人:邓志娟,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07月0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145820805153851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多吉次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丹增热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