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121执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保,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土族,经商,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
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志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保与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于2019年7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账户内有存款22061.92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61.92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多吉次仁
执行员 丹增热结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扎西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