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归桑与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121执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归桑,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
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829633。
法定代表人:邓志娟,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归桑与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145820805153851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4.6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145820805153851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4.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多吉次仁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扎西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