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121执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址西藏自治区林周县。
被执行: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邓志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36.2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36.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丹增热结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扎西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