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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4718号

原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觉德岗路**。

法定代表人:骆鹏鲜。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

法定代表人:邓志娟。

原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庞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