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4718号
原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觉德岗路**。
法定代表人:骆鹏鲜。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
法定代表人:邓志娟。
原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庞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