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顶新嘉创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616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8号1栋17楼1708号-1709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娟,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梓涵,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顶新嘉创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万达广场8栋52层5201、5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顶新嘉创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