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泰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与中九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03民初20号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泰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新建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32701912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0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中九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1**19层1902-1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031048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8号1栋17楼1708号-1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829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泰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九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调取证据查明相关事实,本案在简易程序法定审限内已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