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玉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玉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3民初3798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申请人:江西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农机驾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30927970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玉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盛宇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玉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玉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2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