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37执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禹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二高路口朝云楼**A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9241094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大禹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37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7执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毅
审判员***
审判员*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