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民终2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后相,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倩莹,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禹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二高路口朝云楼3单元A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9241094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大禹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7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后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1元,减半收取12,01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