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禹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大禹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237行初60号
原告重庆市大禹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二高口朝云楼3单元A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92410946X。
法定代表人朱宏彬,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小艳(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709457374T。
法定代表人熊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全军,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立述,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禹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立述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大禹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大禹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劬
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
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