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科朋锐升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11349号
原告:北京科朋锐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科朋锐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2017年2月7日,北京科朋锐升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科朋锐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95元减半收取计2747元,由原告北京科朋锐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