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财保1号
申请人:靖江中环阿斯泰克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公所桥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凤筹,***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138号云栖蝶谷蝶苑排屋9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靖江中环阿斯泰克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靖江中环阿斯泰克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所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18年1月3日,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应盛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