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泗商字第731号
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曹铮。
被告: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99元,减半收取6499元,由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