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财保***号
申请人: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西工业园区1、2、3幢。
法定代表人:施小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之江路138号云栖蝶谷玉蝶苑排屋9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2018年11月22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应盛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