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夏巨融石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终3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世和,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巨融石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盐池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硕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第5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96元,退还上诉人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白成钰
审判员任晓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