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26民初1481号
原告河南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涉合同为技术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本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慧
法官助理 郃春鹤
书 记 员 吉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