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夏巨融石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陕0821民初第5800号
原告:宁夏巨融石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世和,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宁夏巨融石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巨融公司)与被告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硕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宁夏巨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硕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宁夏巨融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硕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巨融公司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西安硕源公司给原告宁夏巨融公司支付工程款569553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李世福是西安硕源源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是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兄长,***是两个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真实的投资人,几年来,原告一直和***直接发生业务和资金结算。2015年1月18日,原告将西安硕源公司在榆林境内施工39口钻井工程款的支付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硕源公司在诉讼答辩中将一直整体两个公司核算的工程款突然提出,2011年原告在神木县大保当双9-34井与其无关,应该由被告西安源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程款给付,也由于备忘录中涉及硕源公司双8-34H1、双8-34H2井和西安源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同时存在,其答辩结果导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西安硕源公司备忘录中双8-34H1、双8-34H2井工作量增加付款的主张,因此,原告只得另案主张权益。2013年3月29日备忘录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在双8-34H1、8-34H2井工作量增加工程款600000元,扣除税金3.63%的21780元和借款1000000元的利息8667元,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工程款569553元。综上,由于被告拖欠原告钻井工程款不能协商解决,导致原告权益受损,故诉至法院。
被告西安硕源公司辩称:1.本案属于重复起诉,该案在榆林中院2015年00052号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该诉请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因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2.备忘录特补费未实际产生,被告未实际得到,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特补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西安硕源2012年钻井工程决算表复印件(原告称来源于***、***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决算时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原告自己提供)、备忘录(原告称来源于李世福提供给原告)结合原告提供的前面所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于宁夏巨融公司的质证意见,以上证据相互结合并印证结合第一次、第二次庭审中双方陈述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西安硕源公司曾将双8-34H1、双8-34H2井项目交由原告实施并对进行结算并签署备忘录的事实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3.第二次开庭前依原告申请本院在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调取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钻井工程结算清单、工程技术研究院天然气井合作项目组2012年钻井工作量确认签认表、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钻井工程结算清单、多项辅助三栏账,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与西安硕源公司就包含双8-34H1、双8-34H2井在内的6口井的超大补助337万元,在扣除川庆研究院管理费15.165万元及资质延迟办理长庆油田分公司工程技术部扣除了3万元外,应支付西安硕源公司结算金额为318.835万元,该款项已由川庆研究院于2013年3月27日将拖欠西安硕源公司的全部挂账款项(含调查气井应支付款项)支付完毕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原、被告形成口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将双8-34H1、双8-34H2的钻井劳务交由西安硕源公司,西安硕源公司又将该项目转交原告宁夏巨融公司。2012年12月16日,被告西安硕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进行结算,双方签认双12-13井、双11-112井、双8-34H1井、双8-34H2井、双10-27C3井、双3-24C7井等6口井的超大补助为337万元,由于资质延期办理,长庆油田分公司工程技术部扣除了3万元,6口井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扣除管理费管理费15.165万元,应支付西安硕源公司结算金额为318.835万元。按照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与西安硕源公司的滚动结款的交易习惯,根据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账务账薄显示,该院于2013年3月27日将拖欠西安硕源公司的全部挂账款项(含调查气井应支付款项)支付完毕。2013年3月29日,原告和被告西安硕源公司负责人***进行结算并签订备忘录,结算双8-34H1、双8-34H2井各有2012年特补30万元,扣实际税率3.63%,扣借款原告100万元20天、月息1.3%,即利息8667元,应付原告569553元。之后,西安硕源公司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另查,西安硕源公司的股东为***与***,李世福系李世和哥哥,系股东***的丈夫,***与****同一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与西安硕源公司在双8-34H1、双8-34H2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首先,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双8-34H1、双8-34H2井的钻井劳务交由西安硕源公司。其次:1.原告提供的(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2012年原告和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钻井工程决算表中记载:“***”“40188”字样,决算表中还有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可反映出李世福曾认可40188施工队当时的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宁夏巨融公司,且该决算表中有西安硕源公司财务审计梁兴发的签字。2.原告提供的(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2013年原告和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钻井工程决算表中亦记载“宁夏巨融***”“40188”字样,也说明当时40188队的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宁夏巨融公司;3.原告提供西安硕源2012年钻井工程决算表、备忘录复印件显示原告与西安硕源公司的负责人之间曾就双8-34H1井、双8-34H2井进行决算。另外,决算表、备忘录显示施工队为40188队,双方负责人处分别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和***的签字;关于该份决算表及备忘录,本院受理的另一案原告宁夏巨融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系同一法律关系,本院要求被告***限期到庭接受询问,但被告李世福始终未到庭。第一次开庭向被告询问该证据的基本情况,被告表示不知情,综合上述,被告***曾认可40188队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宁夏巨融公司,被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法庭合理询问,被告又始终未对本案所涉项目的基本事实作出合理说明,且经法庭要求被告提交双8-34H1、双8-34H2井结算表,被告亦未予提供,从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提供情况说明、签认表、结算单也可看出,该井付款时间在2012年、结算后续补偿时间在2013年3月,与原告提供的双方结算并签备忘录的时间亦相符,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西安硕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关于双方曾结算并签署备忘录的事实亦予以认可。因项目已履行完毕,西安硕源公司应当向原告履行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西安硕源公司结算,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但不影响双方对于合作结算方式的确定。该项目上的后续补偿,亦应当支付原告。扣除税款的计算方式,应以实际税率3.63%计算。双8-34H1、双8-34H2井的超大补助共计60万元,扣除3.63%的税金和扣原告宁夏巨融公司2012年借款100万元(月息1.3%)20天的利息8667元,西安硕源公司实际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69553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69553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该案属重复诉讼,经审查,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夏巨融石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695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被告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昕
审判员*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贺培
书记员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