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00332号
原告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豪盛花园b座2204室。
法定代表人***,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安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7月,汉族,甘肃省庆城县马岭安沟村三河自然村人。身份证号:622821198608070437。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西安硕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