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957号
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卉
书记员 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