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957号之二
申请人: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沂水路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49号天悦建材城商务楼1号楼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鲁0202民初95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将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892元扣划至本院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名下38×××97账户中的银行存款41089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