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9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沂水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天悦建材城商务楼**楼**。
法定代表人:***。
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鲁0202民初95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并将存款410892元扣划至本院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玉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