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387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韩月霞,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刘筱靖,女,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筱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0211民初11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788696.40元。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案经会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1执38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