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168号
原告: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原泰山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60550152。
法定代表人:韩月霞,总经理。
被告:青岛鲁班国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85号国汇金融大厦A座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P40Q293。
法定代表人:许筱,董事长。
原告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鲁班国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保全费348元,共计658元,由原告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茂太
审判员 牟 林
审判员 韩江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匡鹏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