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

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509号
申请人: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原泰山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60550152
法定代表人:韩月霞,经理。
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06311441W。
法定代表人:唐波,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94682.05元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电子担保函一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894682.05元范围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94682.0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