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

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上海世堃贸易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986号
申请人: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东岳中路(原泰山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60550152。
法定代表人:韩月霞。
被申请人:上海世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9793306F。
法定代表人:强琦萍。
被申请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878T。
法定代表人:吴凌华。
申请人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世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邱金元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同时申请网络查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世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