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83号
申请人: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原泰山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60550152。
法定代表人:韩月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鲁班国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85号国汇金融大厦A座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P40Q293。
法定代表人:许筱,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鲁班国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795.4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鲁班国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795.4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