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保3949号
申请人: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原泰山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605501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大学生创业园D座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UD5ALX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淄博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2055.5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临港门业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鲁0321民初4632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淄博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205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