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02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大庆市高新区中心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3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2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34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自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