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03民初2183号
申请人: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12825771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注塑工业园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55131363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御湖湾小区的“幼儿园”楼房,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为其财产保全行为提供保险金额为63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御湖湾小区的“幼儿园”楼房,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桂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