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给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83民初4189号
原告:哈尔滨给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25号4单元5楼2号。
法定代表人:*中和,职务:经理。
被告: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中心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给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哈尔滨给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3日原、被告就防水工程施工事项达成共识并签订合同,被告将尚志市尚城国际罗兰城11#楼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部工程。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合计总面积6683,83m2,桩头320个,共合计工程款164411.92元(其中含桩头费320个*50元=16000元)。被告在工程完工后只给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因被告违约,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其余134411.9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地址确认书、传票等材料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哈尔滨给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所在地为大庆市高新区黎明路37号,故应由被告所在地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方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附:案件受理费已退还当事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