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604执1671号
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604民初58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74320元,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主动履行本案执行款项共计183210.75元,已将其中180695.7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515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