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兰商保字第1108号
原告***。
被告山东安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西善,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3657号原告***与被告山东安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安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