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旭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民终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福,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旭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村党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利,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旭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黑0691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边 坤
审 判 员  于志友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海涛
书 记 员  孙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