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旭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旭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91执14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旭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曹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刘山,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旭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多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山、***名下有存款总计6723元,现已依法划拨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山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无法查明车辆下落,无法处置,刘丽红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依法予以评估,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买受人王微于2019年7月1日以最高价534208元竞得,本院优先支付抵押权人交通银行大庆分行贷款207509.91元后,剩余执行款326698.09元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发放,查明刘山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旭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共实现债权333421.09元。
2019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山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贾李强
审判员  牛昊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齐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