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长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长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民终2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多,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帅辉,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审第三人:四平市长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多与被上诉人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城开维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平市长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2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多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多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董许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扬
审判员关长春
代理审判员*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