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圆方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圆方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211民初1056号
原告:河南圆方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9605258。
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翟彦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宪章、董其杭(实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凯、林琛博,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一般代理授权。
原告河南圆方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徐跃、王辰娟、陈伟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圆方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宪章,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凯、林琛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30日,原告和内蒙商都恒汇热电有限公司签订锅炉安装合同。随后原告将该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安装发包给施工人王守松。王守松雇佣被告***为安装焊工,在2018年9月28日,被告***从2米高的脚手架跳下时,不慎受伤。后被告申请内蒙商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商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2019年3月28日下午2点向原告送达了2019年3月28日上午九点开庭的通知,原告立即向仲裁委传真了答辩意见,仲裁委没有采纳原告的答辩意见,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且违反仲裁程序情况下,支持了***是仲裁请求。原告于2019年4月1日收到了仲裁裁决书。
被告在开庭时辩称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后向本院重新提出答辩意见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认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向内蒙古商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商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8日做出了商劳人仲字(2019)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上述裁决不服,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庭审后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上述意见,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河南圆方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南圆方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跃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王辰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