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9民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泊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泊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内2921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